小孫花費16000余元在周某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臺型號為“ILCE-7M3”的索尼相機,商品展示頁顯示該相機系原裝正品,全國聯保。收到貨后,小孫發現相機包裝盒顯示“ILCE-7M4/BC”,隨附保修卡顯示“型號:ILCE-7M4”。仔細觀察保修卡后,小孫覺得自己的保修卡與索尼官方網站所示的保修卡樣式不符,于是聯系店鋪客服咨詢保修卡存在差別的原因,客服回復“型號不一樣”。

后小孫將案涉相機送去索尼特約維修站檢修問題。檢查認定案涉相機型號為ILCE-7M1,且產品保修卡和外包裝并非索尼生產,無法參加全國聯保。后小孫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退還購物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小孫向周某購買案涉相機,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本案爭議焦點為周某在其網店頁面上宣傳的案涉相機與銷售給小孫的相機不符是否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一方面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這種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為之,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另一方面行為人必須從事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且因該行為而使相對人發生錯誤并遭受損害。

本案中,現有證據顯示,案涉相機從產品型號上看,商品展示網頁顯示“ILCE-7M3”,收貨包裝盒顯示“ILCE-7M4/BC”,而小孫收貨后經索尼特約維修站認定的實機型號為“ILCE-7M1”,明顯存在不同;從保修卡上看,消費者購買相機產品,根據賣方提供的有效保修憑證,才可以享受售后質保服務,這既是對產品質量的保證,也是一項賣方應盡的合同附隨義務。但周某銷售的案涉相機所附產品保修卡、外包裝,經索尼特約維修站認定均非索尼生產。上述產品型號、保修信息均屬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周某作為專業賣家應當對其所售商品的信息負有更高的審慎義務,故周某的行為特征符合銷售欺詐的構成要件。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退還小孫購機款并賠償購機款三倍價款,小孫將案涉相機(含包裝及附品)退還給周某。

當下,網絡購物已經成為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服務的重要方式,但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對商品的了解大多來自于店鋪的產品介紹,無法在交易前直觀見到實物,因此近年來網絡購物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法官提醒,消費者網購時,一方面應盡量選擇官方旗艦店或者信譽較高的店鋪,另一方面收貨后要仔細查驗商品,核對商品信息,同時認真留存交易記錄及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發生糾紛后依法進行維權,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