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嚴錫,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4198909180059,漢族,初中一年級文化,個體戶,住泰州市姜堰區蘇中路369號中天新村110幢105室。2024年2月2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了(2024)蘇1203刑初35號刑事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罪犯嚴錫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判決后同案犯陸明紅提出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判決已生效。2024年6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醫藥高新區分局(高港分局)民警史小峰將罪犯嚴錫送交泰州市看守所執行刑罰,泰州市看守所以嚴錫體內有金屬異物為由拒絕收押。

罪犯嚴錫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嚴錫胃腔及右下腹腸腔內有金屬異物,兩異物系其自行誤吞體內,屬自傷自殘行為,且其有前科劣跡,有社會危險性。本院認為,罪犯嚴錫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法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嚴錫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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