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3-19 瀏覽次數:137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1號
罪犯鄭曉薇,女,漢族,1999年11月8日生,住福建省德化縣。
罪犯鄭曉薇、陳曉虹等人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587號刑事判決,以鄭曉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F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鄭曉薇懷孕,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蘇0612刑更10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現鄭曉薇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申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醫院診斷資料等。
經審查查明,罪犯鄭曉薇于2025年2月15日生育一子,目前該嬰兒由其哺乳、撫養,屬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可以對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鄭曉薇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