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存揚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3-17 瀏覽次數:243
江蘇省南通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666號
罪犯胡存揚,男,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醫院服刑。
2021年7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存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蘇刑終2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告人胡存揚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存揚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25執3629號執行裁定書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胡存揚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