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66號

    罪犯唐朝香,男,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十四監區服刑。1997年10月因犯購買、出售偽造的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因犯持有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10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98號刑事判決,以唐朝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蘇刑終8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訴。裁定2021年3月10日向罪犯唐朝香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唐朝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1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2022)蘇0111執374號之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唐朝香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