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72號

    罪犯朱某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溧陽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3年8月22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481刑初4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及違法所得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