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20號

    罪犯張某斌,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09刑初12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