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53號

    罪犯楊某某,男,2001年1月9日出生,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1月4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09刑初12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整,繼續追繳同案二人非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及追繳同案二人違法所得三萬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