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81號

    罪犯楊某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1刑初2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基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楊某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基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