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111號

    罪犯吳某祥,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原楚州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從嚴管控監區服刑。

    2022年10月19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81刑初4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整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及違法所得四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