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54號

    罪犯汪某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81刑初5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期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同案三人自愿退賠的人民幣二十一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整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汪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及個人退賠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