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蘇金獄減建字第73號

    罪犯敖某,男,1999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8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91刑初1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敖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敖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