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蘇南獄減建字第40號

    罪犯李某華,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上高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02刑初1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3年3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102執恢507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并結案。罪犯李某華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