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蘇南獄減建字第76號

    罪犯徐某,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江蘇省江陰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14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81刑初25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2刑終52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6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3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2年2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2021年2月19日罪犯徐某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繳納人民幣一萬元,2024年12月12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作出情況說明,證明罪犯徐某剩余應繳納的人民幣四萬三千五百元已上繳國庫,本案罪犯徐某應履行部分已執行完畢。罪犯徐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