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120
罪犯劉某國,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監獄醫院服刑。
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82刑初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偵查機關凍結其犯罪所得人民幣五百萬元,由偵查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剩余犯罪所得予以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劉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蘇03刑終3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交付執行。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7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2月4日止)。
罪犯劉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2021年10月19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執2269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并結案;追繳違法所得八百萬元,2023年11月15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82執4950、4953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執行完畢并結案。罪犯劉某國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