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56號

    罪犯張某,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3年6月9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蘇13刑終13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