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7號

    罪犯張某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3年11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09刑初12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