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38號

    罪犯王某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河南省杞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1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罪犯王某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蘇13刑終1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罪犯王某龍的原審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