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62
罪犯王某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河南省杞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11刑初2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罪犯王某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蘇13刑終1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罪犯王某龍的原審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