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69
罪犯孫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05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11月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4刑初2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責令共同退賠八十九萬八千八百零四元四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未履行;共同退賠八十九萬八千八百零四元四角未履行。2021年8月6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執1946號之一的刑事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