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歐陽某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shù):71
罪犯歐陽某健,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30刑初4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陽某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對被告人歐陽某健等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二十萬元八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zhí)行。2023年9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5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日止)。
罪犯歐陽某健在服刑期間,認(rèn)罪悔罪,認(rèn)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十五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二十萬元八角五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均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歐陽某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