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84號

    罪犯繆某敏,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04刑初2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繆某敏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退贓退賠人民幣一千四百十二萬三千六百零九元三角五分。繆某敏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蘇04刑終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繆某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04執2820號之二的刑事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12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404執恢870號之二執行裁定書,退賠一千四百十二萬三千六百零九元三角五分已通過不動產司法拍賣267萬元,已按相關規定將剩余相應拍賣余款匯至法院執行款賬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繆某敏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