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凌某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75
罪犯凌某某,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3年10月1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02刑初4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凌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凌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9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八千元已履行,共同退贓十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凌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