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60號

    罪犯凌某某,男,2001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3年10月1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02刑初4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凌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凌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9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八千元已履行,共同退贓十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凌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