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旺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69
罪犯李某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9月11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1刑初3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七千零八十七元八角四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5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3年6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9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
罪犯李某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七千零八十七元八角四分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旺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