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33號
罪犯賈某某,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3年11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09刑初12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賈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賈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賈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