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92號

    罪犯崔某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曾因犯搶劫罪,于1992年9月5日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11月11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02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某環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崔某環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淮中刑終字第00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執行。2016年5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33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3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6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27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29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二年。

    罪犯崔某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未履行。2022年10月12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31執844號執行裁定,終結追繳罰金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崔某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