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8號

    罪犯曹某杰,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

    2016年5月17日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506刑初2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責令被告人謝雪磊、曹某杰繼續(xù)退賠未退賠的贓物或贓物折價款人民幣三萬一千元給被害單位。曹某杰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蘇05刑終426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曹某杰撤回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執(zhí)行。2018年12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93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7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4月20日止)。

    罪犯曹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五萬元,退賠三萬一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曹某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