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1324刑更8號

    罪犯臧貝慶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我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蘇1324刑初5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臧貝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四千元,連同原判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決定執行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現罪犯以其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性心臟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立案基本情況予以公示,想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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