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57號

    罪犯葉某君,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8年5月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02刑初9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葉某君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5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4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1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90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1日止)。

    罪犯葉某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葉某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