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231號

    罪犯唐某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浙江省玉環(huán)縣人,小學(xué)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三十監(jiān)區(qū)(食堂監(jiān)區(qū))服刑。

    2018年3月14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4刑初1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某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唐某富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蘇13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執(zhí)行。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73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

罪犯唐某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未履行,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履行一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4執(zhí)3392號之十五執(zhí)行裁定書,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唐某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