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196號

    罪犯曾某權,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3年11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302刑初3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曾某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曾某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0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九千元已履行,違法所得二千元判決前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曾某權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