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交付的借款,能認定借貸事實嗎?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季燕 發(fā)布時間:2025-03-13 瀏覽次數:433
民間借貸中如果出借人手上僅有借條,并陳述款項系現金等其他方式交付,提交不出收條等證據,那么能否認定借貸事實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并最終結合雙方關系、借款金額、催要記錄等事實綜合認定了借貸事實。
2021年9月19日,張某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本人張某向王某借取人民幣計78000元整(現金),三年還清。王某陳述雙方曾是情侶關系,2005年至2011年期間張某以母親生病、信用卡還款等為由陸續(xù)向王某借款以及借王某的信用卡使用。因時間久遠,除了借條,王某提交不出其他證據證明借條款項交付的事實。
審理中,王某提交曾向張某催要借款的通話錄音,并陳述其同事也曾陪同其向張某催要借款。法院與王某同事核實,王某確曾向張某催款,催款時張某對借款事實不持異議。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借款有張某書寫的借條,雖款項交付事實王某未能舉證,但結合王某提交的其與張某的通話錄音,以及王某同事陳述的曾陪同王某向張某當面催要借款,催款時張某并未否認,綜合以上,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法官說法
自然人之間借貸關系的成立應以借款人實際取得借款才生效,但是實務中出借人主張款項以現金或其他方式交付但無法提交證據的情形并不罕見,能否認定借貸事實應結合雙方關系、借款金額、催要記錄等事實綜合認定。本案中,原、被告曾關系親密,原告有穩(wěn)定工作,借款金額并不巨大,2005年至2011年電子支付尚未普及,雙方之間發(fā)生小金額現金借貸不違常理,且結合原告的催款記錄,可以佐證借款事實成立。但法官也提醒,如果借款金額較大,借款人無法證明借貸的合理性以及交付事實等,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