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蘇0324刑更37

  罪犯卓鵬,男,漢族,1977124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771204417X, 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睢寧縣李集鎮西圩村府前街。

  本院于20241217日作出了(2024)蘇0324刑初884號刑事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罪犯卓鵬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2024)蘇0324刑初588號刑事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卓鵬以身患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卓鵬組織診斷意見為,罪犯卓鵬所患有的擴張型心肌病,心功能不全(射血分數34%),符合心功能三級診斷,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睢寧縣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認為罪犯卓鵬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同意接受其參加社區矯正。故,對罪犯卓鵬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卓鵬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予以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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