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歐陽銘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24
罪犯歐陽銘,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04301984100806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服刑。
2023年3月31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681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陽銘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蘇06刑終1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歐陽銘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歐陽銘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