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70號

    罪犯趙家坤,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50904363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6年11月14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 (2016)蘇0707刑初4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家坤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25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趙家坤在上次減刑后,仍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家坤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