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陳愛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95
罪犯陳愛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811116077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1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愛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92623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愛俊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于2022年11月、2023年7月、2024年3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9.2623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愛俊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