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45號

    罪犯馬健,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21973071116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5年5月12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4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8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8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223號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3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1日止)。

    罪犯馬健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