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陳和生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2-28 瀏覽次數:384
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2025)蘇0612刑更2號
罪犯陳和生,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區。
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717號刑事判決,以陳和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案審理期間,罪犯陳和生以其患有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了蘇州艾迪康醫學檢驗實驗室的檢驗報告單。經委托鑒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蘇06法鑒審字第0000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定陳和生醫學診斷為尿毒癥,維持性血液透析中,需繼續維持性血液透析治療,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0513-68910039。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