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對網購消費者來說并不陌生。然而生活中圍繞“無理由”的糾紛卻時有發生。買家和賣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項?淮陰法院審理了一起與“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案情和分析。

2024年3月29日,原告在某購物平臺百億補貼官方頻道里在被告處店鋪下單購買一臺手機,原告收到貨后激活使用過程中發現異常發熱等情況,遂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款。被告以手機類產品拆封和激活使用后無法二次銷售,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拒絕退貨退款。原告多次通過該網購平臺與被告溝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下單購買的手機,與被告店鋪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手機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法院認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卻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可看出,手機并不屬于上述四種商品,但手機屬于一經激活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被告店鋪應在銷售時將不能退貨的情形明確提示消費者進行確認。

本案中,在涉案手機銷售頁面手機展示圖片下及交易成功頁面手機展示圖片右邊均標注了“7天無理由退貨”,而關于“該商品不適用7天無理由,數碼類電子類產品因貶損原因,拆封or激活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請確認需求后再拆封激活使用”的提示設置在商品詳情百億補貼官方提醒的最下方,提示內容并不顯著,一般消費者很難注意,且該提示信息并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內容,故被告店鋪未盡到主動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屬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因此,該格式條款不適用于此次銷售,被告店鋪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購機款5739元,原告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將手機退還給被告。

【法官提示】

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對商家誠信經營的一種規制。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并非“無條件”退貨。消費者行使該權利,需保證商品“完好”,不得濫用權利惡意退貨。在購買價值較高的商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品的退換貨政策,避免盲目消費。在拆封查驗商品時,也應注意保存完好的商標標識、配件,保持商品原有的功能和品質。必要時,可對拆箱查驗過程進行拍照或視頻備檔。

此外,電商平臺也要積極履行責任,完善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申訴、投訴流程,及時介入,解決糾紛,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務必要在商品介紹頁面設置顯著的標注,并在消費者下單前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其確認,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于符合條件的退貨產品,消費者在簽收后七日內提出退貨退款的,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積極完成退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