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損來修車,車丟錢沒兩空空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張晶晶 發布時間:2025-02-20 瀏覽次數:575
2021年8月,陳某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放至王某所開的汽車修理店修理。2022年6月,經過協商,雙方就修理費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向王某預付了60000元修理費。
然而,修車款預付了之后,陳某遲遲收不到車輛修理好的通知,于是多次通過微信要求王某修理車輛或返還修車費及車輛。王某以車輛受損情況復雜,修理耗時長等理由一直拖延。
2023年12月,王某來到陳某的汽車修理店,發現早已人去樓空,王某的汽車也不見蹤影,于是王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調解未果,王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修車費60000元,同時進行損失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修理合同關系,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修車款項6萬元,但被告至今未將修理完畢的車輛交付原告,被告應向原告返還修車費用及車輛(或賠償事故發生時車輛殘值價值),由于被告未到庭,車輛目前狀態無法查清,結合車輛購買價、使用情況、車損賠償情況等因素,綜合酌定事故發生時車輛殘值為8000元,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修車款60000元及車輛價款8000元,涉案車輛歸被告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修車費60000元及車款8000元。
現實生活中,因在汽車維修店維修過程發生糾紛進而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
為避免此類糾紛,作為修車廠,應履行好作為車輛臨時管理人的義務,按照修理合同既定的內容履行,同時也應該留存相關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作為車主,將車輛送修后應跟進車輛維修情況,及時取回維修完畢車輛,避免讓車輛脫離自身管控時間過長。雙方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如違反原則導致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