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傳統文化里,贍養孤寡老人、扶助親屬是流淌在我們民族血液中的美德。但當這種飽含溫情的扶養關系與嚴肅的法律條文發生碰撞時,如何在情理與法理之間找到平衡,就成了司法實踐中的一道難題。靖江法院在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通過認定死者的侄兒是適格賠償權利人,有權向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向社會給出了一份溫暖又公正的答案。這一判決巧妙融合了情理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實踐,也為全社會傳遞出尊老愛幼、珍視親情的正能量。

八旬老人的悲劇夜晚

4 月中旬的一個夜晚,和往常一樣,80 歲的張泉林老人吃完晚飯,在家門口的馬路上悠閑散步。誰也沒料到,危險正悄然逼近。一輛開著大燈的摩托車如脫韁野馬般疾馳而來,徑直撞上了張泉林老人,摩托車駕駛員李興也因巨大沖擊力摔倒在地。看著老人滿頭鮮血躺在地上,李興頓時慌了神。很快,圍觀群眾越來越多,幾位好心路人趕忙撥打了 120 急救電話和 110 報警電話。然而,老人傷勢過重,盡管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張泉林還是在當晚不幸離世。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迅速展開調查,通過監控錄像和現場仔細勘察,還原了事故經過。原來,張泉林老人夜間散步時未靠路邊行走,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而李興行駛到沒有路燈照明的事發路段時,未降低車速,對車前情況疏于觀察,這些才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更關鍵的是,經檢驗,李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最終,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李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泉林承擔次要責任。此外,李興駕駛的摩托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后,李興賠償了張泉林親屬 5.8 萬元,也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被依法判刑。而張泉林的侄兒張建國,按照當地風俗,為叔叔披麻戴孝,操辦了后事,還承擔了老人搶救時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

侄兒索賠,身份遭質疑

處理完叔叔的喪葬事宜,張建國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興及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41 萬余元。張建國講述了他和叔叔的深厚情誼。他的父親和張泉林是親兄弟,張泉林是分散供養的五保戶,父親早逝后,無配偶、無子女的張泉林在六十多歲時,就搬到張建國家中生活。這一住就是二十年,在這漫長的時光里,張建國悉心照料叔叔的日常生活,無論是飲食起居,還是生病護理,他都親力親為,張泉林的喪事也由張建國一手操辦。在張建國心里,叔叔早已和父親一樣重要。“這么多年,他有個頭疼腦熱的,都是我在身邊照顧。我們一起生活了這么久,感情不亞于親生父子!” 提起叔叔,張建國難掩悲痛。他認為,自己和叔叔相互扶持,早已形成穩定的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關系,事實上就是特殊的家庭成員,他主張向肇事方索賠,理應獲得法律支持。 可張建國的主體資格,卻遭到了被告李興和保險公司的一致否認。他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有權起訴索賠的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民法典》明確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才屬于近親屬范圍。張建國作為侄兒,并不屬于法定近親屬范圍,自然無權主張賠償。

法院認定:侄兒是適格賠償權利人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沒有簡單依據法律條文下結論,而是走訪了張泉林生前所在的村委。這一查,了解到不少情況:張泉林父母去世多年,一直未婚未育,兄姐也都離世了,生前長期跟隨張建國生活。村委還出具了證明,提供了分散供養農村五保和城市三無對象關愛照料服務協議書,上面清楚寫著張建國作為親屬,對張泉林負有查看身體生活狀況、提供幫助服務、解決困難問題的責任。庭審中,法院還仔細審查了張建國提交的人口普查登記表、檔案信息表等證據,進一步確認了張泉林生前由張建國贍養的事實。法院認為,關于死亡賠償金,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均采用 “繼承喪失說”,即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未來收入因此減少或喪失,使家庭成員在財產上蒙受消極損失,家庭成員作為該消極損失蒙受主體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并沒有明確限定“近親屬”的范圍,原則上應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者與受害人有緊密聯系的近親屬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親屬。根據查明的事實,張建國實際上是與張泉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雙方關系緊密、情感深厚,張泉林的離世給張建國帶來的經濟和精神損害,與近親屬所受損害類似,所以在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張建國可以主張權利。最終,法院依法認定張建國是這起案件的適格賠償權利人,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侄兒獲賠28萬余元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張建國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原則上應當得到賠償。但李興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按照《刑訴法解釋》,張建國再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于法不符。” 承辦法官解釋道。而且,李興此前賠償的 5.8 萬元,客觀上也能在一定程度撫慰張建國的精神創傷。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張建國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在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賠償問題上,保險公司提出,李興醉酒駕駛,根據《交強險條例》,他們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此外,《道交解釋》也明確,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明時,支付合理費用的單位或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并未區分醉酒駕駛和非醉酒駕駛的情形。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建國死亡賠償金、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喪葬費等,不足部分則由李興按 80% 的責任比例賠償。最終,法院綜合判定,A 保險公司賠償張建國 18.4 萬余元,李興賠償 9.5 萬元。

結語:法理與情理的融合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生命本身的等價賠償,而是對因侵害生命權給近親屬帶來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補償。通常情況下,近親屬是與受害人關系最緊密、受影響最大的群體,所以將索賠權利主體歸于近親屬。但在這起案件中,張建國二十年如一日地悉心照料張泉林,在張泉林遭遇不幸后,又扛起喪葬重擔。他的付出,不僅是物質上的幫助,更飽含著深厚的親情。考慮到張建國的扶養行為和張泉林的特殊情況,法院認定張建國具備索賠主體資格,既符合老百姓樸素的倫理道德認知,又彰顯了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有力避免了 “有損不賠”“撞了白撞” 等不良風氣的滋生。該案判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兼顧了人情事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詮釋。它弘揚了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鼓勵大家在生活中多關心、照顧弱勢群體,讓溫暖與正義在社會中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