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3號

    罪犯高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3年1月29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4年5月28日履行一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