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假建字第004號

    罪犯邵某軍,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綜合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邵某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邵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7月18日止)。

    罪犯邵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共獲得表揚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邵某軍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