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永讓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2-10 瀏覽次數:360
關于擬對罪犯崔永讓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罪犯崔永讓,男,1961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3196112275439,天津市人,漢族,大專文化,職工,戶籍地天津市河西區曲江路先登里20門306號,住天津市河東區建新東里68號樓2門301室。曾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獲,同年3月22日被豐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6日被該局再次取保候審,2021年9月1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豐縣看守所以罪犯崔永讓患有疾病為由不予收押,當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2年7月11日再次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3年9月4日再次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4年3月13日被本院決定逮捕,豐縣看守所以其患病為由暫不予收押。2024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蘇0321刑初5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崔永讓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罪犯崔永讓退賠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后罪犯崔永讓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蘇03刑終172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生效后,罪犯崔永讓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5年1月13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法醫審字第286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意見為:罪犯崔永讓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五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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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