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2 瀏覽次數:194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9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郭秋敏,女,漢族,1989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7198906141060,小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新蔡縣彌陀寺鄉曹莊村委時莊。202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4年5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2024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初18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郭秋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郭秋敏退繳的人民幣四百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張彥。當日向郭秋敏宣判。2024年6月13日,本院收到郭秋敏郵寄的以其“本人懷孕”為由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
2024年9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1法鑒審字第0002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該意見書技術審核意見為:根據送檢病歷材料及指定醫學檢查情況證實,郭秋敏目前孕15周+,疤痕子宮。
河南省新蔡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郭秋敏適宜社區矯正。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郭秋敏確為正在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但尚不知郭秋敏將要出生小孩的具體出生日期,可以由當地矯正機構視郭秋敏生育情況向本院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郭秋敏暫予監外執行。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