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麗,曾用名張黎,女,1975 年 12 月 25 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 32032519751225834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教師,住邳州市解放路 152 號匯龍國際花園 16 號樓 2 單元 1103 室。 罪犯張麗因犯賭博罪、故意傷害罪,于 2024 年 5 月 8 日被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有期徒刑

一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宣判后,張麗提出上訴,2024 年 9 月 12 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張麗以其患有乳腺癌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立案。2024 年 12 月 2 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診斷意見書, 張麗患有左乳腺癌術后,左乳術區及左側腋窩結構紊亂,2 型糖尿病,高脂血癥,右肺實性結節,左肺慢性炎癥,部分肋骨高密度, 脂肪肝,繼發性肝功能損 / 0'/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 112 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附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江蘇省公檢法司關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相關醫學問題的 意見(一)第八條及意見(二)第九條規定,張麗患有左乳腺癌術后,發生癌轉移,屬于“非臨床治愈期的惡性腫瘤”,目前需要定期復查治療。綜上,張麗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對罪犯張麗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監外情形消失之日止,剩余刑期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