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際貿易公司與某服裝廠簽訂《定做加工合同》,約定由服裝廠加工女士背帶褲,一個月后交貨,交貨后30天內結清款項。但出貨時,服裝廠以貿易公司提供的大貨面料與樣品面料不符,導致加工難度增大,需提高加工費為由拒絕交貨。為避免下游出口訂單違約,貿易公司不得不先行超付加工費27870元以提取貨物,后自行提貨并采用空運方式運送出口,為此多支付運費12400余元,且因部分貨物經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又多支付回修費及二次檢驗費3700余元。貿易公司訴至崇川法院,要求服裝廠返還超付的加工費,并賠償損失16000余元。

法院組織聽證時發(fā)現(xiàn),服裝廠正式批量加工前已進行封樣,且封樣樣衣面料與大貨面料一致,其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加工難度有所增強。即使因加工難度增強導致加工費增加,服裝廠也應在正式投產前與貿易公司協(xié)商,在未獲得同意增加加工費的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于服裝廠惡意加價的行為,法院明確給予了否定性評價。

因雙方之間不止案涉一筆交易,還涉及前一份合同履行中因開票所產生的糾紛。故在庭后,法院積極組織雙方溝通,最終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由服裝廠開具兩次交易項下的增值稅發(fā)票,貿易公司補給服裝廠稅金3000余元,最終由服裝廠返還多支付的加工費,并支付賠償費用,合計3.5萬元,至此雙方之間所涉的全部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本案在服裝廠完成開票義務和付款義務后,以貿易公司申請撤訴結案。

法官說法:言而無信,行之不遠。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經濟社會良性運轉的基石。本案中,服裝廠利用貿易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交期明確、違約責任重從而不敢違約,急于交貨的緊迫心理,在出貨時“坐地起價”,明顯有違合同約定,更違反了誠信基本原則,對于多收取的加工費應當予以退還。對于企業(yè)而言,只有遵守誠信原則,才能行穩(wěn)致遠,否則占得一時便宜,最終毀了自己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