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1112刑初214號刑事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罪犯孫凱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四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罪犯孫凱蝶以現在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后已啟動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程序,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先行進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滿本院將依法作出決定,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間書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聯系人:朱旭,0511-85319539

聯系地址: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龍山路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