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饒從玲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16 瀏覽次數:814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12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饒從玲,別名李心悅,女,漢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號碼34240119841021762X,中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柳洲南路7號3幢一單元2003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其中以被告人饒從玲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當日向饒從玲宣判。該判決于2024年8月13日生效。同年8月15日,饒從玲以“本人生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南京江北新區社區矯正管理辦公室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饒從玲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及對所居住社區的不良影響一般。2024年10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1法鑒審字第0003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意見為:根據送檢病歷材料及指定醫學檢查情況,饒從玲直腸癌術后復發診斷明確,經臨床專家評估需要進行住院抗腫瘤治療。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蘇高法(2022)223號第九條的規定,饒從玲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了規定的嚴重程度。2024年11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根據饒從玲所患疾病情況、社區調查情況等綜合評估其社會危險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本院審查認為,罪犯饒從玲所患疾病經指定的江蘇省人民醫院??茩z查和專家會診,確屬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配偶黃先好愿意作為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保證人,罪犯饒從玲沒有自傷、自殘、不配合治療等禁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也無證據證明饒從玲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危險性存在,可以對罪犯饒從玲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應由當地矯正機構及時向本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再由本院進行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饒從玲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