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立志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1-13 瀏覽次數:846
罪犯楊立志,男,1973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1197308092613,江蘇省豐縣人,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豐縣鳳城王堂村邵堂25號,住江蘇省豐縣安居八期3-1-202室。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7月13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7月13日被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后由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豐縣看守所以被告人楊立志患有疾病為由不予收押。
2024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蘇0321刑初5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立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生效后,罪犯楊立志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12月1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28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意見為:罪犯楊立志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嚴重疾病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罪犯楊立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據此,本院擬對罪犯楊立志暫予監外執行。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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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