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翠芳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598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99號
罪犯王翠芳,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112196803120026,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9年6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翠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19年6月10日向王翠芳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翠芳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在入監初期,曾有違反定置管理規定、脫離監督組、在學習期間打瞌睡等違規違紀行為,曾因不服從民警管理,不服從勞動崗位安排被考核15分,經民警耐心批評教育,該犯能認識到錯誤,作出深刻檢討,學習行為規范要求,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23年以來無違規違紀行為。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王翠芳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